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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专利申请

海港区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代表一项有价值的新技术,可以为生产带来更大的发展,能够让拥有专利技术的受用单位在市场之中占据有利位置,而且可以出售使用权给他人来获取利益,除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以外,对社会的进步,人类更美好的生活也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如今的企业想要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发明专利的申请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海港区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一般来说,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是需要提交下列资料的: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3.申请产品的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说明书的清晰附图;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4.除此之外,根据申请的发明专利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一系列根据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

5.如果你的发明专利申请微生物,还要做下列准备:

a.在申请日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制定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b.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c.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d.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自行去专利局申请的就要将这些资料都准备好,千万不要有遗漏哦,这关系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如果你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的,这些准备工作就交给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你只需要按照专利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专利代理人对你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理解。

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繁杂,所以在申请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专利不仅是用来提高企业效益,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更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能在市场占领先机。

鼓励单位和自己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均出台了一些专利赞助方针。通常以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地域根据。申请人能够查询当地的专利赞助方针。  

申请人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区知识产权局或科委网站查询。请保留好您的专利局官费发票和正规署理机构开具的署理费发票。注意专利赞助的时限。

企业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因此,实践中必须将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证据妥善保存。文中介绍的几种形式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企业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因此,实践中必须将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证据妥善保存。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一是包含完整商标,能够与具体商品联系的广告宣传资料。比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二是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包含完整商标和使用时间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的照片和实物。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外资代理记账">公司注册)。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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